案例:浙江绍兴,女子为满足个人癖好,贷款550万不还

浙江绍兴,一女子为了满足个人赌博爱好,从某网络贷款平台在4个月内,借贷550万元,实际到手200余万。该平台人员讨债,向女子亲朋好友发送其裸照,导致女子多次离家出走,女子家属被逼无奈报警。女子章某还不上网络平台的贷款,被该平台通过各种方式催债,每天除了打电话发短信之外,还给章某的亲朋好友发送她的裸照,强制逼迫章某还钱。而章某在承受巨大的压力之下,得了中度的抑郁症,为了缓解痛苦还多次离家出走,甚至产生了自杀的念头。这让年迈的父母对此天天都提心吊胆,没能睡好一个好觉。章某再次趁着家人不备,私自离家出走,父母急得满头大汗到处找寻未果后,报警求助,并说明了原因。原来,26岁的章某婚后,夫妻恩爱,父母安康,家庭美满。令人没想到的是,章某意外迷恋上了网络赌博,痴迷到无可救药。她不仅败光了家里的积蓄,还跟亲朋好友借了很多钱,都打了水漂,入不敷出。章某为了以赌还债,找寻各种网络贷款,其中一家网络贷款平台所称的无需抵押,快速放贷,吸引章某的注意。通过与平台沟通,章某顺利办理贷款,平台当时收取砍头息。何为砍头息,举个例子:借款10000元,到手7000元,剩下的3000元为利息被直接扣除,且借款期限为5日。

期限届满后,章某借到手的钱全部赌输,她再向平台借钱。对方又推荐了日借款,即贷款2万元,实际到手1万元,但是24小时后必须还款2万元.章某为了能够通过赌博回本,顾不了那么多,便同意了。预料之中的,章某又赌输了。她一心想要翻盘,在平台的引导下,章某自己拍摄很多裸照给对方,又顺利借到钱。周而复始的4个月内,章某实际到手的借款整整有200余万元,可是贷款合同却高达550万余元。章某手中的200余万元,自己只花了很少一部分赌博,绝大部分是拆东墙补西墙,填补之前的借款。然后,章某还不上之前的借款,平台通过各种方式催债,无所不用其极,甚至将章某的裸照发给她的亲朋好友,导致章某在他们面前抬不起头,承受不住压力,患上了中度的抑郁症。经过警方的全力寻找,最终找到章某,又根据章某提供的对方线索,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扇某、王某、常某。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。据悉,三人向外贷款对象多达50余人,金额有百万余元,贷款年利率高达2000%,这就是一个高利贷团伙。

1、虽然章某患有中度抑郁症,但是其赌博行为还是违法的。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70条规定,以营利为目的,为赌博提供条件的,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。章某参与网络赌博,赌资巨大,属于情节严重,按规定应当处以10日至15日拘留,并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。但是由于其有中度抑郁症,属于主观阻却事由,故其不被处罚。有人会有疑问,为什么不构成赌博罪。根据刑法第303条规定,,赌博罪,是指以营利为目的,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。而章某只是参与网络赌博,并不是以此为主业,所以她不构成赌博罪。2章某的贷款,不能以贷款合同为准,应当以实际到手为准,她的借款金额为200余万元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 670 条规定,借款利息不能预先在本金中扣除。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,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。章某在网贷中所遭遇的砍头息,属于违法的,应当按照其实际取得的贷款为准,进行还款,而不是按照借款合同上的数额还款,即章某只需要还款200余万元及其利息就可以。剩余的那些钱可以不用偿还。

3、关于扇某、王某、常某的放贷、催收行为如何评价?首先,扇某等三人擅自放贷,构成非法经营罪。根据《刑法》第225条规定,违反国家规定,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至5倍罚金。扇某等3人未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准许,非法向不特定人发放贷款,以超过36%的实际年利率,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,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,属于情节严重,应当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至5倍罚金。其次,扇某等3人通过发生章某裸照,非法催收,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。根据《刑法》第293条之一规定,使用暴力、胁迫、骚扰、恐吓等方式,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,情节严重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扇某等3人非法放贷,获取高额利息,此债务属于非法债务,其还通过发送裸照、电话骚扰等方式催收,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。最后,扇某等3人,以非法经营罪、催收非法债务罪,数罪并罚,并处相应的罚金,受到了法律的制裁。对此您怎么看?留言参与讨论。关注@胡究法的如法炮制多学法律少吃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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